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放棄對第三人的債權、無償或以明顯低價處分其財產而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時,可以申請法院撤銷的權利。撤銷權的行使可以產生一定的法律效果,但權還應當滿足一定的條件,否則撤銷權就會消滅。那么,行使撤銷權有哪些法律效力,撤銷權消滅的原因有哪些呢?本文將一一為您解答。
一、行使撤銷權的法律效力
所謂撤銷權,是指撤銷權人依其單方意思表示,使合同等法律行為溯及既往地消滅的權利。關于撤銷權的性質,學者一般意見均認為屬于形成權,即依權利一方的意思表示,可產生撤銷合同的法律后果。可撤銷合同一旦被撤銷即發(fā)生溯及力,使合同自始不發(fā)生效力。
撤銷權行使的效力主要有:
1、對于債務人的效力。被撤銷的債務人行為歸于消滅,視為自始無效。
2、對于受益人的效力。已受領債務人財產的人,應負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應撤銷人的請求,受益人應向撤銷人給付其所得利益。原物不存在的,應折價賠償。已向債務人支付代價的,可向債務人主張不當得利返還。
3、對于行使撤銷權人的效力。撤銷權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向自己返還所受利益,并有義務將收取的利益加入債務人的一般財產,作為全體一般債權人的共同擔保,而無優(yōu)先受償權。
4、對于其他債務人的效力。撤銷權人取得的財產或代替原來利益的損害賠償,歸屬于全體一般債權人的共同擔保,得按債權數額比例平等受償。
二、撤銷權消滅的原因有哪些
根據《合同法》第55條的規(guī)定,撤銷權消滅的原因有以下幾種:
1、撤銷權因除斥期間經過而消滅。
2、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放棄撤銷權。在上述除斥期間,當事人知道了撤銷事由后,不但不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反而明示放棄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懊鞔_表示”的方式是口頭的或書面的均可。
3、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在上述除斥期間,當事人知道了撤銷事由后,雖然沒有明示表示放棄撤銷權,但以自己的行為放棄的,撤銷權消滅。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55條第1項的規(guī)定,撤銷權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因此,建議若遇到相關方面的法律問題,盡早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另外,不妨多多咨詢專業(yè)的合同律師,以他們豐富的辦案經驗為您保駕護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