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簽合同時可采用哪些形式
《合同法》第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p>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4日發(fā)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合同法解釋二”)第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式訂立合同,但從雙方從事的民事行為能夠推定雙方有訂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條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訂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p>
可以看出,法律對合同形式的規(guī)定相當自由,只要能證明合同是存在的,不論是書面形式、口頭形式、電文形式,甚至是行為都能達到合同成立的目的。
二、簽合同簽字蓋章時要注意什么
合同條款議定后,必須由雙方當事人在合同書上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合同才生效。簽字蓋章是當事人完全同意合同條款的意思所表示的法律憑據,凡沒有簽字蓋章的合同,對雙方當事人沒有約束力,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修改意見,一旦簽字蓋章后,合同便發(fā)生法律效力。因此,簽字蓋章是簽訂書面合同的必要手續(xù)。在實踐中,簽字蓋章一般應注意如下幾個問題:
第一,在簽字蓋章前,應對合同文本進行最后的審查把關。通過審查發(fā)現有不合理之處,及時與對方協商修改,待修改后再簽字蓋章。審查合同文本時,應多征求有關業(yè)務主管的意見,必要時交單位法律顧問或請律師代為審查。業(yè)務人員在外協商達成的合同,不要忙于簽字蓋章,最好先拿回本單位交法定代表人審查,然后再決定是否簽字蓋章,這對于預防簽約上當受騙是至關重要的。
第二,合同的簽字人應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即經辦人),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yè)由其代表人簽字。在代訂合同的情況下,代理人應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書,或者其他授權委托的證明,否則應由法定代表人親筆簽名。
第三,合同的蓋章可以是單位的公章,也可以是合同專用章,但不能加蓋單位的內部職能科室的印章,只有公章和合同專用章才能對外。在蓋章問題上,特別要注意三點:
①所加蓋的公章或合同專用章的單位名稱應與合同當事人的名稱完全一致;
②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是單位對外進行活動的重要憑據,不得借用,如借用其他單位的合同專用章或者公章簽訂合同,該合同屬無效合同,出借單位和借用人要對該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負連帶責任;
③為防止代理人濫用代理權,越權簽訂合同,一般應采取先訂合同后蓋章的辦法,不要隨便將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交代理人,否則,合同簽訂人用加蓋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簽訂的合同都要單位承擔責任。
簽合同可采用哪些形式?包括書面形式和口頭形式等方面。簽合同簽字蓋章時要注意什么?對于這些問題的具體內容,上文中都有十分詳細清楚的介紹,希望這些內容能夠幫助您解決您所遇到的問題。合同的簽訂是一個并不簡單的過程,其中包含著許多法律關系,因此,您在與他人簽訂合同時要注意保持謹慎,不要隨意就在合同上簽了字蓋了章。否則,一旦出現了不利于您的情況,將會給您造成不小的損失。這也是您不愿意看到的。為了避免這樣的情況出現,建議您在簽訂合同時能夠多多咨詢一下合同糾紛方面的專家律師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