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買賣合同中賣方的義務有哪些
買賣合同中賣方的義務如下:
1、交付標的物。
交付標的物是出賣人的首要義務,也是買賣合同最重要的合 同目的。標的物的交付可分為現(xiàn)實交付和觀念交付?,F(xiàn)實交付是指標的物交由買受人實際占有;觀念交付包括返還請求權讓與、占有改定和簡易交付。
2、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
買賣合同以轉移標的物 所有權為目的,因此出賣人負有轉移標的物所有權歸買受人的義務。為保證出賣人能夠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歸買受人,出賣人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于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guī)定(《合同法》第132條)。
依《合同法》第133條的規(guī)定,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標的物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其轉移。所以,在一般情形下,交付標的物即可轉移物的所有權。但對于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的動產和不動產,因其所有權的轉移須辦理特別的手續(xù),出賣人應依約約定協(xié)助買受人辦理所有權轉移的登記等有關的過戶手續(xù),并交付相關的產權證明給買受人。
為保障買受人取得所有權,出賣人應擔保其出賣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完全轉移于買受人,第三人不能對標的物主張任何權利。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負有保證第三人不得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的義務(《合同法》第150條),這就是出賣人的權利瑕疵擔保義務。但買受人于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買賣的標的物享有權利時,則出賣人不負權利瑕疵擔保義務(《合同法》第151條)。
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上有權利瑕疵,不能完全轉移所有權于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要求減少價款或者解除合同。在買受人未支付價款時,其有確切證據(jù)證明第三人可能就標的物主張權利的,買受人有權中止支付相應的價款,除非出賣人提供適當?shù)膿#ā逗贤ā返?52條)。
權利瑕疵擔保義務。權利瑕疵擔保義務是指出賣人就其所移轉的標的物,擔保不受他人追奪以及不存在未告知權利負擔的義務。標的物的權利瑕疵,可表現(xiàn)為出賣人未告知該標的物上負擔著第三人的權利,或者是出賣人未告知標的物無權處分。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權利瑕疵須為在買賣合同成立時即已存在,且于合同成立后仍未能除去,同時買受人不知道權利瑕疵的存在,否則,出賣人不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標的物存在權利瑕疵時,買受人可請求出賣人除去權利負擔,并可根據(jù)債務不履行的規(guī)定,請求出賣人負不履行債務或損害賠償?shù)呢熑巍?/p>
物的瑕疵擔保義務。是指出賣人就其所交付的標的物具備約定或法定品質所負的擔保義務。即出賣人須保證標的物移轉于買受人之后,不存在品質或使用價值降低、效用減弱的瑕疵。標的物欠缺約定或法定品質的,稱為物的瑕疵。依其被發(fā)現(xiàn)的難易程度,物的瑕疵可劃分為表面瑕疵和隱蔽瑕疵。
二、買賣合同中買方應該注意哪些
買方在簽訂和履行買賣合同時應注意的問題:
1 、確定賣方提供的標的物有無權利瑕疵
買賣合同標的物的權利瑕疵,是指第三人得對標的物主張權利,買方不能取得所有權或不能取得完全的所有權。為保證買方能夠取得不受爭議的財產,買方必須要求賣方在訂立合同時提前說明,該出賣物是其擁有所有權和合法處分權的財產,如果賣方未將標的物上存有第三人的權利的情形預先告知買方,則買方有權請求降低價格、或解除合同和要求賠償損失。
2 、確定標的物有無質量缺陷
賣方出賣的標的物必須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和當事人的約不定期,如果標的物有表面缺陷(以通常方法檢查即可發(fā)現(xiàn)的缺陷),買方應于接受標的物的當時提出;如果標的物有隱蔽缺陷(即需要經過技術鑒定或在物的使用過程中才能發(fā)現(xiàn)的缺陷),買方應于規(guī)定的期限內提出。
賣方交付的標的物有缺陷,買方有權拒收。買方已接受的,賣方應根據(jù)情況承擔降價、修理、更換、退貨、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責任。但是,如果賣方在訂立買賣合同時已對標的物的缺陷作了聲明,或買方知道標的物的缺陷而愿意購買,則賣方對標的物的缺陷不負責任。
3 、敦促賣方按約定和法律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完整地交付標的物和辦理有關手續(xù)。例如對于房產、機動車輛、船舶必須辦理登記手續(xù)。
綜上,是關于“買賣合同中賣方的義務有哪些”以及“買賣合同中買方應該注意哪些”的有關內容,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在買賣合同中,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一般是相對的,即買方的權利就是賣方的義務,賣方的權利就是買方的義務,但這也并不是絕對的,有些時候合同的內容會比較具體、比較復雜,所以當您遇到買賣合同問題不是很清楚時,建議您可以咨詢專業(yè)的律師,避免陷入合同糾紛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