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擔違約責任的條件
賠償損失在民法土包括違約的賠償損失、侵權的賠償損失及其它的賠償損失。本條的賠償損失指違約的賠償損失,它是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財產(chǎn)等損失的賠償。
承擔賠償損失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四:
一是有違約行為,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
二是有損失后果,違約行為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了財產(chǎn)等損失。
三是違約行為與財產(chǎn)等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違約行為是財產(chǎn)等損失的原因,財產(chǎn)等損失是違約后果。
四是違約人有過錯,或者雖無過錯,但法律規(guī)定應當賠償。
賠償損失的屬性是補償,彌補非違約人所遭受的損失。這種屬性決定賠償損失的適用前提是違約行為造成財產(chǎn)等損失的后果,如果違約行為未給非違約人造成損失,則不能用賠償損失的方式追究違約人的民事責任。
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哪些
1、繼續(xù)履行。
繼續(xù)履行也稱強制實際履行,是指違約方根據(jù)對方當事人的請求繼續(xù)履行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的違約責任形式。
金錢債務:無條件適用繼續(xù)履行。金錢債務只存在遲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應無條件適用繼續(xù)履行的責任形式。
非金錢債務:有條件適用繼續(xù)履行。對非金錢債務,原則上可以請求繼續(xù)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履行不能);
(2)債務的標的不適用強制履行或者強制履行費用過高;
(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nèi)未請求履行(如季節(jié)性物品之供應)。
2、采取補救措施
采取補救措施作為一種獨立的違約責任形式,是指矯正合同不適當履行(質(zhì)量不合格)、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體措施。這種責任形式,與繼續(xù)履行(解決不履行問題)和賠償損失具有互補性。
在采取補救措施的適用上,應注意以下幾點:
(1)采取補救措施的適用以合同對質(zhì)量不合格的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而依合同法第61條仍不能確定違約責任為前提。換言之,對于不適當履行的違約責任形式,當事人有約定者應依其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者,首先應按照合同法第61條規(guī)定確定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又不能按照合同法第61條規(guī)定確定違約責任的,才適用這些補救措施。
(2)應以標的物的性質(zhì)和損失大小為依據(jù),確定與之相適應的補救方式。
(3)受害方對補救措施享有選擇權,但選定的方式應當合理。
3、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在合同法上也稱違約損害賠償,是指違約方以支付金錢的方式彌補受害方因違約行為所減少的財產(chǎn)或者所喪失的利益的責任形式。賠償損失具有如下特點:
(1)賠償損失是最重要的違約責任形式。賠償損失具有根本救濟功能,任何其他責任形式都可以轉(zhuǎn)化為損害賠償。
(2)賠償損失是以支付金錢的方式彌補損失。金錢為一般等價物,任何損失一般都可以轉(zhuǎn)化為金錢,因此,賠償損失主要指金錢賠償。但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以其他物代替金錢作為賠償。
(3)賠償損失是由違約方賠償守約方因違約所遭受的損失。首先,賠償損失是對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的賠償,與違約行為無關的損失不在賠償之列。其次,賠償損失是對守約方所遭受損失的一種補償,而不是對違約行為的懲罰。
(4)賠償損失責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違約賠償?shù)姆秶蛿?shù)額,可由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既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數(shù)額,也可以約定損害賠償?shù)挠嬎惴椒ā?/p>
4、違約金
違約金是指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時應當向?qū)Ψ街Ц兜囊欢〝?shù)量的金錢或財物。
違約金是對損害賠償額的預先約定,既可能高于實際損失,也可能低于實際損失,畸高和畸低均會導致不公平結果。為此,各國法律規(guī)定法官對違約金具有變更權,中國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也做了規(guī)定。其特點是:
(1)以約定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或“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為條件;
(2)經(jīng)當事人請求;
(3)由法院或仲裁機構裁量;
(4)“予以增加”或“予以適當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