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是怎樣的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痹摋l摒棄了原經(jīng)濟合同法的過錯責任原則,將違約責任定性為嚴格責任。
1、完全沒有提到“過錯”問題,從法律文本解釋論上可以看出法律沒有采用過錯責任原則。
2、將違約責任歸責原則確定為嚴格責任并非自合同法始。民法通則、原技術合同法和原涉外經(jīng)濟合同法早已經(jīng)有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原涉外經(jīng)濟合同法第18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即違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補救措施”;
3、為合同法立法過程中的變化所表明。建議草案第138條規(guī)定:“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或者其履行不符合法定或約定條件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當事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p>
4、嚴格責任是合同法發(fā)展的趨勢甚至通例。
(1)盡管大陸法基于其根深蒂固的傳統(tǒng)而采過錯責任原則,但在立法技術上采取了舉證責任倒置的方法,不是由受害人舉證證明違約人有過錯,而是要求違約人舉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視為有過錯而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從而大大降低了過錯責任原則對受害人(守約人)設置的過高的門檻。
(2)英美法以及重要的國際統(tǒng)一合同立法都采納了嚴格責任原則。英美法上的這一傳統(tǒng)眾所周知?!堵?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61條也規(guī)定:“受損害一方援用損害賠償這一救濟方法時,無須證明違約一方有過錯。
嚴格責任的一般含義是,追究違約人的違約責任或者滿足受害人法律救濟要求,既不要求受害人證明違約人有過錯,也不要求違約人證明自己沒有過錯。這里的邏輯是,只要有違約事實就要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的構成以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 為要件,違約人對此的過錯與責任的承擔毫無關系。在審理合同糾紛案件中,受害人無須舉證證明違約人的過錯,法院對這方面的舉證也根本無須考慮。
二、質量違約如何承擔責任
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履行又稱為不當履行,是一種違約行為。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給付。在此情況下,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了違約責任的,依照約定;如果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jù)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在實踐中,需要注意的問題有以下幾個:
1、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既指不符合當事人在合同中的約定,也指不符合法律推定的質量要求,需注意數(shù)量不足一般不適用本規(guī)定,但在特殊情況下也可適用。
2、注意運用合同法第6條的規(guī)定,并了解各種責任形式的適用條件:
(1)修理,主要適用于買賣合同、承攬合同等合同中。承攬人應對工作物的瑕疵負責,并負修理義務;
(2)更換,其適用前提是合同的標的物是種類物。一般發(fā)生在買賣合同中,即以種類物為合同標的物的,在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存在瑕疵的情況下,買受人可以請求出賣人另行交付無質量瑕疵的物。
(3)重作,主要發(fā)生在提供服務的合同中,如加工承攬合同。
(4)退貨,意味著解除合同,應符合關于當事人的單方解除權的條件。只有在標的物的質量瑕疵影響到合同目的實現(xiàn)時,買方才可退貨。
(5)如合同的標的物存在質量瑕疵,一方又已領受貨物的,可以請求違約方依據(jù)瑕疵的程度減少價金或報酬。
(3)符合合同法第條規(guī)定的,因賣方的加害給付既成立違約行為,又成立侵權行為,買方可以選擇侵權行為或違約行為為訴由,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