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要約的成立條件是什么
1、要約是特定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發(fā)出要約的目的在于訂立合同,要約人必須使接收要約的相對方能夠明白是誰發(fā)出了要約以便作出承諾。因此,發(fā)出要約的人必須能夠確定,必須能夠特定化。雖然合同雙方都可以作為要約人,但作為要約人的必須是特定的合同當事人。
2、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相對人發(fā)出。合同因相對人對于要約的承諾而成立,所以要約不能對希望與其訂立合同的相對人以外的第三人發(fā)出。但相對人是否必須是特定的人,則有不同的看法。一種觀點認為,要約必須是向特定人發(fā)出,向不特定人發(fā)出的訂約建議是要約邀請。因為,向特定人發(fā)出的要約,一旦承諾合同就成立,而向不特定的人發(fā)出的訂約建議,承諾了也不會當然導致合同成立。另一種觀點認為,要約可以向不特定的人發(fā)出?,F(xiàn)實有許多向不特定人發(fā)出要約的情況。如自動售貨機的設置,電車、渡船、公共汽車的行駛,戲院、電影院的開設。但不是說在一切情況下都可以向不特定的人發(fā)出要約。
3、要約必須具有締約目的并表明經承諾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這一點很重要,很多類似訂約建議的表達實際上并不表示如果對方接受就成立了一個合同,如“我打算五千元把我的鋼琴賣掉”,盡管是特定當事人對特定當事人的陳述,也不構成一個要約。能否構成一個要約要看這種意思表示是否表達了與被要約人訂立合同的真實意愿。這要根據(jù)特定情況和當事人所使用的語言來判斷。當事人在合同中一般不會采用諸如“如果承諾合同就成立”這樣明確的詞語來表示,所謂“表明”并不是要有明確的詞語進行說明,而是整個要約的內容表明了這一點。
4、要約的內容必須具備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件。這要求要約的內容必須是確定的和完整的。所謂確定的是要求必須明確清楚,不能模棱兩可、產生歧義。所謂完整的是要求要約的內容必須滿足構成一個合同所必備的條件,但并不要求一個要約事無巨細、面面俱到。要約的效力在于,一經被受要約人承諾,合同即可成立。
二、合同要約失效的情形有哪些
要約失效,即要約喪失法律效力。要約失效后,要約人不再受其約束,受要約人也終止了承諾的權利。要約失效后,合同即失去了成立的基礎,受要約人即使承諾,也不能成立合同。合同法規(guī)定,有下列四種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時。拒絕要約,包括明確表示拒絕,或對要約進行了修改、限制或擴張。要約人一旦收到受要約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約的通知,要約即因被拒絕而終止效力。受要約人拒絕要約后即使在承諾期限內又表示同意的,其意思表示也為發(fā)出的新要約。
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只要撤銷符合法律規(guī)定條件,要約即失效。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要約的有效期限也就是受要約人可以承諾的有效期限。在該期限屆滿時,受要約人未為承諾的,要約就失去效力。在該期限屆滿后,受要約人又表示接受要約的,該意思表示不為承諾,只能看作是一種新要約。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對要約修改后的“承諾”視為受要約人對要約人發(fā)出的新的要約,是對原有要約的拒絕。
以上就是有關于“合同要約的成立條件是什么”以及“合同要約失效的情形有哪些”,畢竟要約一經送達受要約人就意味著生效,而當受要約人根據(jù)要約的意思做出相應的意思表示就意味著合同的成立,這需要雙方當事人格外注意要約的內容以及是否為要約。另外還要知道要約是否可以撤回或者是撤銷,這些都會影響合同是否可以順利的訂立,所以最好問問專業(yè)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