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形下合同可以撤銷
可撤銷合同的范圍應限定為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所謂“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guī)格和數量等產生錯誤的認識,致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真實意思相違背,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
2、是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按照我國的司法解釋,顯失公平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優(yōu)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民事行為。
3、是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
在受欺詐、受脅迫的情況下所訂立的合同,明顯違背我國民法的自愿原則:一方當事人稱對方處于危難之機,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而簽訂的合同,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用于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
對上述三個方面,利益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欺詐,是行為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脅迫是指以給對方或親友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意思的行為。將以欺詐迫手段簽訂的合同作為可撤銷合同主要有以下理由:
(1)充分體現(xiàn)了意思自治原則。欺詐和脅迫屬于意思表示不真實,是否存在欺詐和脅迫,只有當事人最清楚,是否真實應該由當事人自己決定,尊重他自己的意愿。
(2)保護了受害人的利益.可撤銷合同被撤銷后,產生了和無效合同相同的法律后果,受害人完全可以根據真實情況決定是否撤銷合同,在某些情況下,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失微小,而對方履行合同是自己所期待的,因而愿意讓合同繼續(xù)履行,來保護自己的即得利益。
(3)維護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以欺詐、脅迫手段簽訂的合同作為可撤銷合同,這種合同的撤銷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如果一方將其因欺詐、脅迫手段所取得的財產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系善意取得,那么受欺詐、脅迫人不得以合同搬用來對抗善意第三人。
(4)有利于鼓勵交易,將以欺詐脅迫手段簽訂的合同作為可撤銷的合同,意味著受害人根據自身利益既可以申請撤銷,也可以維護合同的效力.有一部分合同繼續(xù)有效,繼續(xù)履行,就會增加交易,增加社會財富。
二、合同撤銷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需要注意的是,撤銷權由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受損失的一方享有,而且必須在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之內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主動撤銷該合同。
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動表示放棄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以后不能再提出變更或撤銷合同。
司法實踐中,對于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變更;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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