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效力待定合同如何認定
效力待定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的最大特點在于:此類合同須經權利人的承認才能生效。所謂承認,是指權利人表示同意無締約能力人、無代理權人、無處分權人與他人訂立有關合同。同意是一種單方意思表示,無須相對人的認可即可發(fā)生法律效力。
權利人的承認與否決定著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在權利人尚未承認以前,效力待定合同雖然已經訂立,但并沒有實際生效。所以,當事人雙方都不應作出履行,尤其是相對人如果知道對方不具有代訂合同的能力和處分權,則不應當作出履行,否則構成惡意,將導致其不能依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財產。
由于效力待定合同因權利人的承認而生效,因而與可撤銷合同具有明顯區(qū)別。可撤銷合同在未被撤銷以前,應被認為有效,只是因撤銷權人的撤銷而使合同變?yōu)闊o效,不像效力待定合同那樣因權利人的承認而使合同有效。
二、效力待定合同如何追認
1、行為人必須以本人的名義實施了民事行為效力待定行為的本質就是行為人代表本人(以本人的名義)實施法律行為,若行為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活動,則不存在追認問題。
2、本人必須具備行為能力對效力待定行為進行追認時,本人必須具備行為能力。這不僅指本人在追認時必須具備行為能力,而且本人在實施民事行為時,也必須具備行為能力。
3、被追認的行為必須具備合法性被追認的效力待定行為必須是合法行為,如果承認對非法行為可以追認的話,無異于允許行為人可以實施非法的行為,而后由本人承擔相應的責任,這有違于追認制度的基本原則,并且與我國的現行法律相抵觸。但是,對于完全無效的民事行為、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以及部分無效的民事行為,應當加以區(qū)別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