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簽訂定金合同應注意什么
所謂定金,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為了擔保其債務的履行,面向對方給付的一定金錢或其他替代物。
根據給付的目的和效力的不同,定金分為成約定金、證約定金、違約定金、解約定金和立約定金。《擔保法》規(guī)定的定金兼有證約定金和違約定金的性質。但是,根據私法自治的原則,定金的給付與收受雙方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定金的性質。
根據《合同法》第116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因此,守約方不能得理不讓人,無權要求違約方既向其支付違約金,又向其支付定金,只能從中擇一行使。
二、如何處理定金合同糾紛
(一)定金罰則的適用規(guī)則。
我國合同法第115條對定金是這樣規(guī)定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二)實際交付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處理規(guī)則。
定金合同簽訂后,如果應當交付定金的一方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9條規(guī)定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并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擔保法規(guī)定,定金合同自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既然定金合同尚未生效,所以當然不能強制支付。但定金合同作為買賣合同的從合同,交付定金又是主合同項下的義務。筆者認為對未支付定金的,可以催告履行,仍不履行可以解除合同。
簽訂定金合同本來就是為了擔保主合同能否順利履行,如果當事人不注意防范定金合同糾紛,不僅不能為主合同的履行做擔保,更為自己新添了不少麻煩。因此,合同當事人一定要知道簽訂定金合同應注意什么,避免定金合同糾紛。如果不慎遇到糾紛,要知道該如何處理定金合同糾紛。定金合同糾紛很有可能會影響到主合同的履行,建議合同當事人最好請律師支支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