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定金與違約金有何區(qū)別?
定金是簽訂合同時或之前預先支付的,作為簽訂合同或履行合同的擔保,具有雙倍返還的懲罰性;違約金是雙方在合同種約定的,違約方應支付的賠償金,不事先支付。
定金是交付后才生效,也就是說,即使雙方合同約定了定金,但是定金實際沒有交付,則該定金條款不生效;而違約金是諾成生效的,只要雙方簽字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
定金在性質上是違約定金,具有預防違約金的性質,因此它與違約金在目的、性質、功能等方面相同。
二、合同定金與違約金怎么選擇?
所謂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雙方的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訂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預先給付對方當事人的金錢。
我國合同法第115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另一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
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根據這一規(guī)定,定金具有雙重屬性,既是一種擔保形式,又可作為一種違約責任形式。
根據定金罰則,給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這在很大程度上會促使當事人信守承諾,認真履行合同,定金因此起到了較好的擔保效果。同時,違約方喪失定金或雙倍返還定金無疑是其違約后所承擔的法律后果,因此,定金可以說是一種變相的違約金形式。
《合同法》規(guī)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只能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或定金條款,理由即在于此。但《合同法》的定金制度并未與實際損失相聯(lián)系,在實踐中如果損失高于或過分低于定金罰則時,是否類推適用違約金增減規(guī)則,不得而知,有待司法作出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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