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格式條款理解有爭議咋辦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對該條款的解釋,不適用一般的合同解釋的原則。因為格式條款是一方當事人提供的,理解發(fā)生爭議的情況下有必要傾向于其相對方,因此,理解發(fā)生爭議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釋,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也就是作出有利于其相對方的解釋。
這里所謂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的,是指按照一般的標準,一般人、業(yè)內人士來看條款,有兩種以上的解釋,由于對該條款的理解不一致,因此發(fā)生爭議。
非格式條款一般是在格式條款外另行商定的條款,或對原來的格式條款重新協(xié)商修改的條款,是當事人特別約定的,如果與格式條款不一致,當然采用非格式條款。
二、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格式條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條款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格式條款,損害國家利益的。欺詐是指當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相、隱瞞真相,致使對方當事人產生錯誤的認識而同意與其訂立格式條款。合同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為,只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過雙方當事人充分協(xié)商達成一致意見,格式條款才能成立。在一方當事人欺詐或者脅迫的情況下,另一方當事人是難以表示自己的真實意思的,采用欺詐或者威脅手段訂立的格式條款是無效的。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者利益的。惡意串通是指雙方當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訂立某種格式條款,造成國家、集體或第三者利益的損害。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是指當事人通過實施合法的行為來掩蓋其非法的目的;或其從事的行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內容上是非法的。這種行為又稱為隱匿行為。在實施這種行為中,當事人故意表現(xiàn)出來的形式或故意實施的行為并不是其要達到的目的,也不是其真實意志,而只是希望通過這種形式和行為掩蓋和達到非法的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這是訂立格式條款的基本原則之一。因為社會公共利益是國家和人民群眾的長遠利益和根本利益,當事人雙方訂立格式條款都必須遵守這一準則。凡是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或者損害人民健康、毒害人民心靈、坑害消費者利益達到一定程度的格式條款,都屬于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即使合同當事人雙方同意,也屬于無效格式條款。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中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包括當事人的訂約目的、格式條款內容和形式違反了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
格式條款是由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提供的,可以不與對方當事人協(xié)商,也正因為如此對格式條款的理解很有可能出現(xiàn)爭議,那么對格式條款理解有爭議咋辦呢,格式條款是否必然有效呢,哪些情形下格式條款是無效的呢,格式條款無效后該怎么辦,這一系列問題不妨問問專業(yè)的律師,請律師幫忙看看合同內容,尤其是格式條款,從而降低合同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