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給保管費能否扣押保管物
不給保管費是可以扣押保管物的,這一扣押是在行使留置權,留置權的構成條件為:
1、須債權人因保管合同、倉儲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行紀合同而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因侵權行為占有他人的動產,不發(fā)生留置權。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交付的動產時,不知債務人無處分該動產的權利,債權人可以行使留置權。留置物的范圍,除了留置物本身外,還包括其從物、孽息和代位物,但從物未隨同主物被留置的除外。
2、須債權已屆清償期。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其交付占有標的物的義務已屆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權。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無支付能力的除外。
3、須債權的發(fā)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系。
4、對動產的留置不違反公共利益或善良風俗,不與債權人的義務相抵觸。合同約定不得留置的物不得留置。
如果留置權人將留置物返還給債務人,則不得以其留置權對抗第三人。
不可分性:留置權人在債權未受全部清償前,留置物為不可分物的,留置權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權。
二、留置權可以享有多長時間
留置權的享有時間長短要看債權什么時候消滅,留置權會因下列原因消滅:
1、債權消滅的;
2、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并被債權人接受的。
留置的根本目的在于擔保債務的履行。債權消滅是指債權已得到滿足,留置權因此沒有存在的必要。反映了留置權以及其他擔保物權從屬性的主要特征。擔保物權隨主債的產生而產生,隨主債的消滅而消滅。
債務人為使留置權消滅,對于留置權人有提出擔保的權利,留置權人對于債務人有受償其擔保的義務,債權人的留置權因債務人為債權清償提供擔保而歸于消滅,提供擔保的優(yōu)點就在于既能保證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xiàn),又能使債務人可以充分利用沒有留置的財產,達到物盡其用的效果。債務人提供擔保必須要經(jīng)過債權人的認可,擔保物的價值要相當于留置物的實際價值,以免造成債權人的經(jīng)濟損失。
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在保管合同當中也不例外,既然別人為你提供了服務就需要支付人家保管費??墒遣唤o保管費能否扣押保管物呢,其實法律規(guī)定是可以的,這稱之為留置。但留置權的構成條件是什么呢,留置權可以享有多長時間,會不會消滅呢,這些問題最好問問專業(yè)的律師的建議,看看自己是否可以享有留置權以及如何行使留置權比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