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違約金有最高限額嗎?
我國法律中沒有就違約金的最高限額做出規(guī)定。從法理上來看,我國合同法中認為違約金原則上具有補償性質,即原則上要求相當于守約方的實際損失。如果守約方因為違約方的未如期供貨而遭受了損失,其所應該獲得的損害賠償金應相當于其所遭受的直接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如果合同雙方事先約定的違約金過分的高于這些損失,違約方有權利予以適當的減少。但違約方必須要提出有關其損失額度的確鑿證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第一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該條的第二款規(guī)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該條的第三款規(guī)定: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二、合同違約金過高如何救濟?
《合同法》雖然充分體現了契約自由的原則精神,但在總結以往正反兩方面的經驗的基礎上,還是采取了有效的限制措施。該法同條第二款規(guī)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顯然,法律對于約定的違約金低于和高于造成的損失的態(tài)度是不一樣的。
只要約定的違約金低于實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都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而不需要考慮約定的違約金與造成的損失之間相差的程度。
而當約定的違約金高于造成的損失時,則必須要在“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時,當事人才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合同違約金有最高限額嗎?法律并沒有明確的限制規(guī)定。合同違約金過高如何救濟?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對于這些問題,上文中也都有十分詳細的描述,希望能夠給您帶來幫助。實踐中經常會出現天價違約金的情況,比如明星與經紀公司之間的天價違約金、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天價違約金、商品房買賣中的天價違約金等等。有時候違約金明顯過高,也會損害違約方的合法權益。如果您也有類似的情況,認為對方開出的違約金明顯過高時,可尋求法律救濟。具體怎么做,您可以咨詢合同糾紛方面的專家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