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當如何解除合同?
如在合理的期限內(nèi),合同履行不可能,則可以選擇解除合同。
1、如合同中有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可書面通知或發(fā)律師函要求解除合同;
2、也可以通過法院訴訟的方式解除合同。
此外,合同法96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guī)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
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的,依照其規(guī)定。”
首先,該條所使用的語言為“應當”,是強制性規(guī)定的用語,即解除權人欲解除合同,應當而且只能通過向?qū)Ψ桨l(fā)送通知的方式行使解除權。
其次,該款后半段規(guī)定了救濟手段:“對方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解除合同應當以向?qū)Ψ桨l(fā)出通知的方式進行,不能直接由法院判決解除合同;即使當事人履行了通知程序,合同已經(jīng)解除,法院可以確認合同解除的后果,也無需判決解除合同。換言之,法院并無判決解除合同的權力,只有對合同是否解除予以確認的權力。
二、解除合同后能主張違約金嗎?
合同解除后,被違約方可以要求對方給付違約金。
1、合同解除后違約責任條款仍然有效。合同解除是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情形之一。合同法第九十八條規(guī)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逼渲械慕Y算和清理條款,當然也應當包括違約金條款。因此,在合同因為一方違約而另一方依法解除的情況下,合同約定的違約條款仍然是合法有效的,被違約一方仍然可以請求違約金之給付。
2、不支持要求給付違約金與合同法立法目的不符。合同法的立法目的顯然是鼓勵交易,鼓勵甚至獎勵守約,而不是鼓勵違約。在因違約導致一方行使解除權的糾紛中,常常存在非違約方的損失難以計算或者損失過小的情況。如果非違約方不能主張違約金給付請求權,合同就容易出現(xiàn)隨時終止的危險。此時,違約方往往就會規(guī)避義務,主動表示要求解除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以促使對方行使解除權。人總是趨利的動物,這只會導致更多的人因此違約,從自己的違約行為中獲得不正當?shù)睦?,交易秩序?qū)幱跇O度不穩(wěn)定之中。這顯然與合同法目的是不相符的。而在諸如訴訟中的委托代理合同、技術合同中委托開發(fā)合同等以智力勞動成果為客體的合同中,代理人或開發(fā)人的損失總是難于計算的,如果不賦予他們違約金請求權,法律將失去維護公平原則的底線。
3、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則支持被違約方解除合同后可請求違約金。許多合同在諸如“如付款方無故解除合同,價款不退;收款方解除合同則應返還價款”,或者“如一方無故解除合同,應給予對方違約金X元”等約定。按照意思自治的基本民法原則,只要不違背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不違背社會公序良俗,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的合同都可以成為合法有效的合同。因此,如果我們否決非違約方在此種糾紛中要求對方給付違約金的權利,顯然妨礙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這與民法的基本精神是不相符合的。
4、我國的違約金制度是一種補償性為主,懲罰性為輔的制度。合同當事人在多數(shù)情況下約定的違約金是對受害方的損失進行填補。因此,非違約方向違約方主張的違約金并不是可期待利益,而只是待彌補的損失。當然,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guī)定,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當事人的申請予以適當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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