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諾的方式有哪些
承諾的方式,是指受要約人通過何種形式將承諾的意思送達給要約人。如果要約中明確規(guī)定承諾必須以一定方式作出,則承諾人作出承諾時,必須符合要約人規(guī)定的承諾方式。如果承諾人未以這種方式承諾,則不構成有效的承諾。如果要約沒有對承諾方式作出特別規(guī)定,但是根據當事人雙方的交易習慣能夠確定要約人關于承諾方式的意圖,則承諾人也應當按照該方式承諾。
如果要約中沒有規(guī)定承諾的方式,根據交易習慣也不能確定承諾的方式,則受要約人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進行承諾:
(1)以口頭或書面的方式表示承諾,這是表示承諾的一般方式。
(2)以行為方式表示承諾。《合同法》第22條規(guī)定:“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這就是說,承諾的法律形式是通知,通知的方式是指受要約人以明示的方式作出承諾,包括采用對話、信件、電報、電傳明確表達承諾的意圖。
但是,合同法關于承諾方式的規(guī)定屬于任意性規(guī)定,要約人完全可以在要約中確定其他特殊的承諾方式。同時,根據交易習慣,也可以采用法律不禁止的承諾方式。如果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內容并不禁止以行為承諾,則受要約人可通過一定的行為作出承諾。
二、承諾的生效條件有哪些
承諾是對應要約訂立經濟合同的又一重要程序。承諾有效,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法定條件:
(1)必須是不附條件的完全同意要約人要約的各項條款,如對要約和條款存有異議,則不視為承諾;
(2)必須在要約有效期內將承諾的意思表示送達要約人。只有同時符合上述兩個法定條件,承諾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