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買賣合同應約定哪些條款
買賣合同一般應規(guī)定的內容及注意要點: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應以營業(yè)執(zhí)照名稱為準,自然人就以居民身份證上的名字為準);
(二)標的;(應寫全稱,寫具體,不能簡寫,品種,規(guī)格,型號,等級,花色等要寫具體)
(三)數量;(必須明確填寫,不得含糊)
(四)價款或者報酬;(由雙方協商決定)
(五)質量;(產品的質量標準,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規(guī)定執(zhí)行,沒有國家標準的要按企業(yè)標準簽訂,當事人有特殊要求的,由雙方協商簽訂)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應有明確規(guī)定
(七)違約責任;(按經濟合同法規(guī)定)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可寫仲裁委員會仲裁或由法院解決)另外還可以規(guī)定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二、如何防范買賣合同欺詐
1、訂立合同前應盡可能了解對方當事人的有關信息。
訂立合同前應對對方的法律地位、經營范圍、資信狀況以及近期的經營業(yè)績、商業(yè)信譽進行必要的考察,如當事人自己進行了解有困難,可以向對方當事人所在地的工商部門進行查詢,并且可以通過對方同行業(yè)或相關企業(yè)進行了解。
2、合同訂立應采取書面形式并使用比較標準的合同范本。
我國《合同法》雖然允許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但因為非書面形式在發(fā)生糾紛時不好確定責任,也為免被人利用進行欺詐,訂立合同應盡量采用書面形式。同時訂立合同時應盡量參照合同范本,并結合具體情況訂立。內容應盡量詳盡、明確。我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頒布有標準的合同范本可以進行參照。若有條件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合同進行鑒證。一方面可以對內容進行把關,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強合同的嚴肅性和可信度。
買賣合同應包括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價款或者報酬;質量;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等內容。面對買賣合同中可能存在的欺詐,當事人應在訂立合同前應盡可能了解對方當事人的有關信息,采取書面形式并且標準的合同范本。如果不慎遭遇買賣合同欺詐,當事人可以請律師協助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