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買賣合同的交付方式有哪些?
1、現(xiàn)實交付
現(xiàn)實交付即直接交付標的物。貨物的交付牽涉到標的物風險的轉移,故貨物的接收方及貨物的運輸方式之因素就不得不考慮在內。
現(xiàn)實交付時,一般采取送貨上門、自行提貨、代辦托運的運輸方式。其中,送貨上門以貨物由購貨方接收貨物視為風險轉移;自行提貨以購貨方將貨物裝車視為風險轉移;代辦托運以貨物托交承運人視為風險轉移。與此同時,標的物的所有權也同時轉移至購貨方,除合同雙方另行預定貨物所有權轉移的時間。
2、簡易交付
簡易交付是動產早就為受讓人占有,出讓人與受讓人確認動產已交付。
在買賣合同訂立前,因其他正當合法理由買受人已實際占有標的物,故雙方簽訂合同的正式文本可以視為標的物的風險和所有權已經轉移。
例如:甲先借用了乙的手機,而后甲和乙同意變借為買。若必須現(xiàn)實交付,得先由甲將手機返還給乙,再由乙交付于甲,未免繁瑣。現(xiàn)在只需要甲和乙確認交付,不必將手機拿來拿去。簡易交付可以簡化程序,減少交易費用和風險。
3、擬制交付
擬制交付即以交付標的物的單證代替標的物的現(xiàn)實交付。出賣人只是將可以領取標的物的憑證交付買受人,而買受人則通過此憑證得以受領標的物。
此類情況一般會出現(xiàn)在第三人實際占有標的物時,買受人通過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單證得以在第三人處受領相應標的物,這也被稱為指示交付,故指示交付系擬制交付中較為常見的一種交付方式。
4、占有改定
占有改定即出賣人要繼續(xù)占有標的物時,出賣人與買受人協(xié)議由出賣人繼續(xù)占有標的物,而標的物所有權已屬買受人。
此類情況有一巨大風險,因標的物的交付無公示,第三人仍視出賣人為標的物的所有人,故在此情況下如出賣人將標的物再次出售給善意第三人,則第三人可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當?shù)谌藢嶋H占有標的物后,買受人只得向出賣人主張損害賠償而無權向第三人要求返還標的物。
二、買賣合同糾紛的訴訟管轄
(一)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確定管轄的一般規(guī)范
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24條的規(guī)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買賣合同作為一種典型合同,如果發(fā)生糾紛,理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該條規(guī)定確定管轄,即被告住所地與合同履行地法院均可取得案件的管轄權。
另外,《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guī)定,合同雙力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xié)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所以,如果買賣合同中的雙方當事人已經約定有管轄條款的,應當首先按其約定確定管轄法院。
(二)買賣合同履行地的確定規(guī)范
對于買賣合同的履行地的確定,《民事訴訟法》并未作出明確的規(guī)定,《民訴法意見》第19條規(guī)定,購銷合同(相當于我們現(xiàn)在所說的買賣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一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為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fā)運地為合同履行地。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7月11日法經〔1995〕206號)《關于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交貨地點,但部分貨物沒有在約定的交貨地點交付,如何確定管轄權問題的復函》明確,此種情況下仍以合同約定的交貨地點確定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