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違約金如何計算?
如果合同雙方對違約金有約定,按照合同約定處理。合同法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如果合同雙方在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的,違約金一般等于違約所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
合同法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guī)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如何適用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金?
損害賠償金,是指一方當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時,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規(guī)定所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損害賠償責任原則上僅具有補償性為原則,但以懲罰性為例外。根據等價交換原則,任何民事主體一旦造成他人損害都必須以同等的財產予以賠償。
因此,一方違約后,必須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損失。但同時,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又作出例外規(guī)定,經營者在有欺詐行為時,應按消費者的要求以其購買商品價款或接受服務費用的一倍增加賠償消費者的損失,該條是我國法律中惟一的懲罰性損害賠償金。
一般來說,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應視為對損害賠償金額的預先確定,因而違約金與約定損害賠償是不可以并存的。違約金與法定損害賠償是否并存,牽涉到違約責任的適用是否以發(fā)生實際損害為要件以及國家對違約金的干預問題。原則上可以說違約金的運用并不以實際損害發(fā)生為前提,不管是否發(fā)生了損害,當事人都應支付違約金。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違約金低于損失的,可請求適當增加。據此,雖然違約金的適用不以實際損害發(fā)生為要件,但最終違約金金額大小的確定與實際損失額密切相關:法院或仲裁機構對違約金金額的調整是以實際損失額為參照標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