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該如何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違約責任的方式主要有:繼續(xù)履行、賠償損失、違約金、定金罰則及其他方式。
1、繼續(xù)履行
繼續(xù)履行又叫強制實際履行,指在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時,另一方當事人請求法院強制違約方繼續(xù)履行合同債務的責任形式。與違約金、損害賠償等違約責任形式相比,繼續(xù)履行的目的不在于對受害方所受損失的彌補,而是要求違約方繼續(xù)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因此它更有利于合同目的的實現。繼續(xù)履行的表現形式主要有:(1)限期履行。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履行,即給予違約方一定的寬限期。(2)修理、重作、更換。對此《合同法》第111條有明確的規(guī)定。
2、采取補救措施
除修理、重作、更換外,《合同法》第111條還規(guī)定了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這是事后的一種補救措施。
3、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是指違約方依據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guī)定承擔的賠償對方當事人所受損失的責任。作為民事責任的一種,賠償損失的突出特點表現在補償性上,一般不具有處罰性。
4、違約金責任
違約金是指由當事人約定的或法律直接規(guī)定的,在一方違約后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額的貨幣或者代表一定價值的財物。《合同法》第114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p>
5、定金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擔保法》、《合同法》的規(guī)定,定金既可以作為擔保方式,也可以作為一種民事責任方式。《合同法》第115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二、有哪些違約責任的免責事由?
《合同法》雖然采取嚴格責任原則,但并不意味著違約方在任何情況下均須對其違約行為負責。在法律規(guī)定有免責條件或當事人以約定排除或限制其未來責任的情況下,違約方也可能不承擔違約責任或只承擔部分違約責任?!逗贤ā芬?guī)定的免責事由,主要有三種:
(一)不可杭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具體包括以下情形:第一,自然災害。這類不可抗力事件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如:旱災、地震、水災、火災、風災等。第二,政府行為。指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因政府頒發(fā)新的政策、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同時包括戰(zhàn)爭行為;第三,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等。根據《合同法》第117條的規(guī)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
(二)合理損耗
《合同法》第311條規(guī)定,承運人能證明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是貨物本身的白然性質或合理損耗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一免責事由意在平衡承運人與貨主間的利益關系,由貨主負擔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貨物合理損耗所導致的損失。
(三)債權人的過錯
債權人的過錯致使債務人不履行合同,債務人不負違約責任,如《合同法》第311條規(guī)定,由于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運輸過程中的貨物毀損、滅失的,承運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