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能履行合同構成違約嗎?
不能履行,又叫給付不能,是指債務人在客觀上已經(jīng)沒有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債務的履行。
不能履行有自始不能履行和嗣后不能履行之分,通常系以合同訂立時為標準。前者是合同無效的原因,后者是違約的類型,分別債務人是否具有免責事由,或依風險負擔規(guī)則處理,或依違約責任規(guī)則處理。
不能履行還有永久不能履行與一時不能履行之分。前者指在履行期限或者可以為履行的期限屆滿時不能履行。后者則為在履行期滿時因暫時的障礙而不能履行。永久不能履行如屬嗣后不能履行,則可為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一時不能履行在繼續(xù)性合同場合便成為部分不能履行,可構成違約責任的要件。一時不能履行因債務人在不能履行的暫時障礙消除后仍不履行,可以成為遲延履行,可為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
不能履行又可以分為全部不能履行與部分不能履行。全部不能履行如屬嗣后不能履行,可構成違約責任的要件。部分不能履行如屬嗣后不能履行時,自然屬于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如屬自始不能履行,仍可能產(chǎn)生違約責任,即在能履行部分而不為履行時,構成違約責任。
不能履行還可以分成事實上的不能履行與法律上的不能履行。前者是指基于自然法則而構成的不能履行。特定物滅失造成的不能履行,屬于此類。后者是指基于法律的規(guī)定而構成的不能履行。出賣禁止流通物為其典型。如訂立之后,履行之前,標的物被禁止流通,這屬于法律不能,違約人可以免責。再如訂立合同之后,特定標的物意外滅失,出賣人無法交付,這屬于事實不能。嗣后履行事實不能是否構成違約責任,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標的物是因不可抗力滅失,出賣人免責。如果承攬人轉(zhuǎn)產(chǎn),以至不能交付工作成果,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何時應當承擔合同違約責任?
(一)合同法原則上采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在一些特定情況下采用過錯責任原則。首先,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即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原則上不考慮其是否有過錯。這有利于促使當事人認真履行合同義務,有利于保護守約方的利益。其次,并不是說當事人對一切不履行合同的行為都要承擔責任。有法定或約定的免責事由的,可免于承擔全部或部分責任。比如:
1、在一般情況下,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根據(jù)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不在此限。如在客運合同中,承運人對因不可抗力造成旅客人身傷害的要承擔責任。再如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fā)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2、因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造成變質(zhì)、損壞的,承運人或保管人不承擔責任。
3、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免責事由,但造成人身傷害或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財產(chǎn)損害的,不能免責。
(二)債務人是否承擔責任、如何承擔責任,有時需要考慮其自身的過錯和對方的過錯。比如:
1、在一些情況下,債務人有過錯時才承擔責任。如旅客自帶行李毀損、滅失的,承運人有過錯時要承擔責任。再如因保管不善造成倉儲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需承擔責任。
2、在對方有過錯時,債務人可以免責。如旅客的傷亡是由其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承運人不承擔責任。
3、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