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況可導致合同無效?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合同必須滿足主體合格、意思真實、內容不違法等三個條件,任何一個條件的違反將可能導致合同無效。
根據(jù)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須注意,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只有在損害國家利益的情況下,合同才無效,如果損害的是集體利益或他人利益,合同并不必然無效。這一點與我國1986年頒布的《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不同。
二、哪些情形下保證合同無效?
保證合同的無效指保證合同不具備法律規(guī)定的生效要件,因而不能發(fā)生預期的法律效力。保證合同無效有以下兩大情形:
1、主合同無效而致保證合同無效。根據(jù)保證合同的從屬性,主合同無論基于何種事由而無效,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保證合同附從于主合同因該種事由而無效。
2、主合同有效,保證合同因自身原因無效。保證合同的無效,包括全部無效和部分無效。部分無效主要產(chǎn)生于當事人約定的保證責任范圍超過了主債務范圍的情形,此時,超過部分的保證應歸于無效。而全部無效,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保證人資格的欠缺導致保證合同無效;
(2)保證人意思不真實導致保證合同無效。在實踐中,保證人意思表示不真實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主要有騙保、詐保和未經(jīng)被代理人追認的無權代理人所作的保證;
(3)保證合同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和社會公共利益,應認定無效;
(4)在對外保證中,必須在有關部門登記或經(jīng)過批準的保證合同未登記或未批準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