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的效力如何約定?
(一)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
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shù)刈柚箺l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shù)卮俪蓷l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二)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止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二、第三人善意取得時的合同效力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chǎn),未經(jīng)權利人追認,事后也未取得處分權的,如果第三人為善意取得,其對標的物的權利依法受保護,但合同仍屬無效合同。
認定合同無效,并不影響第三人根據(jù)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財產(chǎn)權利。無權處分制度,規(guī)定在合同法中,僅解決無權處分合同有效無效的判斷問題;善意取得制度,規(guī)定在物權法中,解決善意買受人的保護問題。
判斷無權處分合同是否有效,應當依據(jù)合同法第51條;在無權處分合同無效的情形下,判斷權利人可否從買受人處取回標的物,應當依據(jù)善意取得制度。
兩者有著不同的目的,解決不同的問題。
結論是:合同無效并不影響善意第三人利益;保護善意第三人利益,無須以確認合同有效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