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攬人如何履行承攬合同
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一般有兩個主要義務,即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且在工作完成時將工作成果交付給定作人。工作成果的所有權,屬于定作人的,事實上往往在工作完成時,承攬人對工作成果存在著占有關系,只有將工作成果轉移于定作人占有,才能保證定作人對工作成果行使所有權,實現(xiàn)定作人訂立承攬合同的經(jīng)濟目的。
二、承攬人如何交付工作成果
交付工作成果包括兩個方面內容,一是將工作成果交給定作人,二是向定作人提交必要的技術資料和有關質量證明,承攬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完成工作后,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將工作成果交給定作人占有。
合同約定由定作人自提的,承攬人應當在工作完成后,通知定作人提貨,在工作完成的地點或者定作人指定的地點,將工作成果交給定作人占有,承攬人完成工作的地點或者定作人指定的地點為交付地點,承攬人通知定作人提貨的日期為交付日期,但承攬人在發(fā)出提取工作成果的通知中,應當給定作人留下必要的準備時間和在途時間。
合同約定由承攬人送交的,承攬人在工作完成后,自備運輸工具,將工作成果送到定作人指定的地點并通知定作人驗收。定作人指定的地點為交付地點,定作人實際接受的日期為交付日期。約定由運輸部門或者郵政部門代為運送的,承攬人應當在工作完成后,將工作成果交到運輸部門或者郵政部門,辦理運輸手續(xù)。運輸部門或者郵政部門收貨的地點為交付地點,運輸部門或者郵政部門接受工作成果的日期為交付日期。如果合同中未約定交付的時間、地點和方式的,承攬人可以與定作人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承攬人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交付。
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交付時間、地點、方式的,承攬人應當在工作完成時,通知定作人取貨。承攬人通知取貨的地點為交付地點,承攬人確定的合理取貨時間為交付時間。根據(jù)承攬合同性質,承攬工作無須特別交付的,例如粉刷一面墻,承攬人完成工作即為交付,完成工作的時間為交付時間。如果承攬人履行交付義務時,定作人遲延驗收的、定作人下落不明的或者定作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監(jiān)護人時,承攬人可以依法將工作成果提存,定作人未支付報酬、材料費等費用的,承攬人可以留置該工作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