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定金的適用應符合的條件
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給付定金的一方稱為定金給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稱為定金接受方。
定金的適用需要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定金合同是實踐合同,需要定金的實際交付。定金如未實際交付的,在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或者不訂立主合同時,不能適用定金罰則。
2、主合同必須有效。這是由定金合同的從屬性所決定的。如果主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即便當事人已有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實,也不能適用定金罰則。但是,當事人可以約定定金合同的效力獨立于主合同,即主合同無效定金合同卻不一定無效。
3、當事人不履行債務且無法定免責情形。
定金是一種金錢擔保方式。定金是通過給付一定數額的金錢擔保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或者解除的。其擔保性體現在法律對定金罰則的規(guī)定上 , 即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二、合同定金的最高限額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合同標的的百分之二十。
定金數額不宜定得過低,也不宜定得過高。定金數額過低,則起不到擔保合同履行的作用;但若定金數額定得過高,則有可能使得受約方獲得的損害賠償過分的高于其實際損失。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定金合同中約定的數額超過了主合同標的的20%,則把定金合同中約定的定金數額降至主合同標的的20%即可,而不應將此種定金合同視為當然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