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的當事人能撤銷合同嗎?
合同訂立后,如果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變更或者撤銷合同。撤銷合同的請求要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提出。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有以下三個:
1、合同是因重大誤解訂立的。這種情況是指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guī)格和數量等重大事項有錯誤的認識,從而使訂立合同的后果與自己的真實意思相違背,并可能或者已對造成較大損失。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實際生活中顯失公平的情況可能多種多樣,比如一方當事人不公平地利用了對方當事人的依賴、經濟困境或緊急需要,或者不公平地利用了對方當事人的缺乏遠見、無知、無經驗或缺乏談判技巧的事實等。是否構成顯失公平,需要考慮到合同的目的和性質以及所造成的實際影響等情況進行綜合判斷。
3、合同是在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對于欺詐、脅迫的情形有兩種情況。屬于損害國家利益的,如前所述,應當認定無效。如不屬于損害國家利益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合同。
可撤銷合同中,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撤銷合同,上要是誤解方或者受害方有權請求撤銷合同;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中,則只有受害方當事人才有權請求撤銷合同。
當事人的撤銷權并不是無限期存在的,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如果不行使撤銷權,則撤銷權消滅。當事人也可以明確表示放棄撤銷權,當事人放棄的,撤銷權也消滅。
二、合同被撤銷的法律后果
根據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
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但合同部分無效的,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合同無效或被撤銷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