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確認合同無效的訴訟程序
第一,法律規(guī)定,只有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有權認定(確認合)同無效。
第二,在合同糾紛訴訟中既使訴訟當事人均認為合同有效,法院也有權依職權認定合同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法發(fā)[2009]19號會議紀要若干問題的請示之答復》([2009]民二他字第21號)答復:債務人未對不良轉讓合同的效力提出異議,但案件事實和相關證據情況能夠引發(fā)人民法院對不良債權轉讓合同效力產生合理懷疑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主動審查不良債權轉讓合同的效力。
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觀點,合同效力問題是個法律問題而非事實問題,是法院依職權認定的內容,盡管在訴訟中雙方均認為合同有效,法院亦可認定合同無效,這并不違反法定程序。
第三,一般情況下,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主體,只限于合同當事人。但是,惡意串通簽訂合同損害第三人利益的,第三人有權提起確認合同無效之訴。
第四,確認合同無效(絕對無效)的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觀點認為,無論從確認合同無效請求權的性質(實體法上的形成權)還是從無效合同的立法目的進行分析,抑或從訴訟時效制度的立法目的角度分析,確認合同無效請求權都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但是,相對無效合同的撤銷權,當事人行使撤銷權的期限要受合同法第55條規(guī)定的1年除斥期間的限制。
二、合同無效后的法律后果
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依合同法規(guī)定解決合同糾紛爭議被仲裁裁定或被人民法院判決合同無效或者合同被撤銷,會產生以下法律后果:
1、返還財產。返還財產是在合同被依法裁定無效或被撤銷后,雙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都享有的請求對方返還自己投入的財產權,而接受的一方則依法負有返還的義務,要求返還的權利和應返還的義務,是指雙方均應恢復合同履行前的狀況而絕不是指未履行合同的損失。
2、賠償損失。賠償損失是指合同被依法裁定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所遭受的損失。
賠償損失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在負有返還義務的一方不能返還財產的情況下,通過賠償損失的方法恢復合同履行前的原狀;另一種因合同被裁定無效或被撤銷后雙方所受的損失,按責任大小承擔賠償的比例。
3、行政處罰。合同在無效的情況下,可能產生追繳財產,被課以行政罰款等處分。如果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是出于惡意串通,以損害國家、集體、社會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為目的,因此而取得的財產屬非法所得。非法所得應依法追繳,并課以相應的行政處罰,情節(jié)嚴重,觸犯刑律的,應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