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況下格式條款無效?
格式條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條款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格式條款,損害國家利益的。欺詐是指當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相、隱瞞真相,致使對方當事人產生錯誤的認識而同意與其訂立格式條款。合同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為,只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過雙方當事人充分協(xié)商達成一致意見,格式條款才能成立。在一方當事人欺詐或者脅迫的情況下,另一方當事人是難以表示自己的真實意思的,采用欺詐或者威脅手段訂立的格式條款是無效的。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者利益的。惡意串通是指雙方當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訂立某種格式條款,造成國家、集體或第三者利益的損害。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是指當事人通過實施合法的行為來掩蓋其非法的目的;或其從事的行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內容上是非法的。這種行為又稱為隱匿行為。在實施這種行為中,當事人故意表現出來的形式或故意實施的行為并不是其要達到的目的,也不是其真實意志,而只是希望通過這種形式和行為掩蓋和達到非法的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這是訂立格式條款的基本原則之一。因為社會公共利益是國家和人民群眾的長遠利益和根本利益,當事人雙方訂立格式條款都必須遵守這一準則。凡是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或者損害人民健康、毒害人民心靈、坑害消費者利益達到一定程度的格式條款,都屬于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即使合同當事人雙方同意,也屬于無效格式條款。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中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包括當事人的訂約目的、格式條款內容和形式違反了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此處所說的法律法規(guī)主要包括兩類:一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頒布的法律。二是由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guī)。
另外,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合同法還規(guī)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二、格式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
格式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消后,將導致格式合同自始無效,《合同法》第56條規(guī)定: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消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這種自始無效,是指合同成立之時就不發(fā)生合同履行的效力。
我國《合同法》第40條規(guī)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52條和第53條規(guī)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由此可見,我國關于格式合同效力的問題,采用了具體列舉的方式,凡是符合無效合同規(guī)定的,適用于格式合同。
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人姝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事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無效格式合同所具有的違法性和可撤消格式合同所具有的意思表示不真實性表明,這兩類合同都可導致格式合同的相對人受到損害或者使用國家、集體、第三人的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為了體現法律保護合法行為、制裁違法行為的職能,法律要保護無過錯的當事人的利益不因合同無效或者被撤消而受到損害,同時還要強制對合同無效或被撤消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無效格式合同的違法性,決定了法律不僅要使這些行為無效并使當事人負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而且當事人訂立無效格式合同侵犯了法律所保護的社會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應使當事人承擔其他法律責任。對于可撤消的合同而言,當事人雖然不能不承擔無效合同的某些后果,但因合同被撤消,當事人之間也應承擔返還財產和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