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定金罰則
在買賣合同中只要約定的定金條款,無論合同當事人哪一方違約,都要承擔與完全數(shù)額相等的損失。換句話,就是如果是支付定金的一方違約,即喪失定金的所有權,定金歸收取定金的一方所有,如果是收受定金的一方違約,則除返還支付方支付的定金外,還應支付給支付方與定金相等數(shù)額的錢款,這種以定金方式確保合同履行的方法稱為定金罰則。
我國《合同法》第115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shù)肿鲀r款或收回,給付定金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應當雙倍返還定金?!?/p>
二、定金罰則適用的條件有哪些
定金罰則適用的條件,一是以違反有效合同為前提。亦可說,它以違約責任的存在為前提,是承擔違約責任的一種形式,無違約責任,則不能適用定金罰則。二是一般只能針對不履行這種違約形態(tài),對部分履行的,定金罰則可針對不履行部分適用。有學者認為,違約定金僅在債務人拒絕履行和不能履行兩種情形下發(fā)生罰則效力,逾期履行和不完全履行發(fā)展到不能履行時產(chǎn)生罰則效力,否則不發(fā)生不再返還或雙倍返還的效果。我們認為,合同義務的“不履行”應當包括拒絕履行、不完全履行、遲延履行、不能履行等多種違約情形。
定金具有雙向擔保的作用,根本目的并不在于懲罰違約行為,而在于擔保或督促當事人依照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的任何違約行為,均構成對設定定金擔保目的的違反。我國《農(nóng)副產(chǎn)品購銷合同條例》第17條、第18條對不完全履行合同情形作出了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jīng)濟合同執(zhí)行案件中適用經(jīng)濟合同法的若干問題的解答》第8條對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況適用定金罰則作出了司法解釋。因此,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定金的違約制裁效力得以發(fā)生的條件“不履行”,包括拒絕履行、不完全履行、遲延履地、不能履行等違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