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預期違約是指什么
預期違約也稱先期違約,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無正當理由明確表示其在履行期到來后將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來后將不可能履行合同 。從這一概念可以看出,預期違約存在兩種形態(tài):
一種是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約定的履行期屆至前,一方當事人明確肯定地向另一方當事人明示他將不履行合同約定的主要義務,即明示預期違約;
另一種是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履行期到來前,一方當事人以其行為表明在履行期到來后將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主要義務,即默示預期違約。
二、預期違約會產(chǎn)生哪些法律后果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當出現(xiàn)預期違約行為時,毀約方并不一定都要承擔預期違約的責任。而是否要承擔預期違約的責任取決于債權人的選擇,債權人作出不同的選擇,就會產(chǎn)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1、拒絕接受預期違約的要求。預期違約發(fā)生后,債權人可以用書面、口頭甚至沉默的方法拒絕對方的毀約表示,此時合同仍然有效,合同對雙方仍具有約束力,如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后,債務人行為構成實際違約時,債權人可按實際違約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2、接受預期違約的要求。對于默示毀約的案件,債權人可以中止自己的履行,要求對方提供履約擔?;虺坊貧Ъs表示。如債務人拒絕撤回毀約表示并且不能提供充分的履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而對明示毀約的案件,債權人可以直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對方承擔預期違約的責任。
3、債務人撤回毀約。債務人作出毀約的意思表示后,有權作出撤回毀約的意思表示,債務人撤回毀約表示的,應視為未作出過毀約表示。但債務人這種撤回卻要受到一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