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合同違約金?
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
違約金的標準是金錢,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標的物為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chǎn)。
違約金具有擔保債務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懲罰違約人和補償無過錯一方當事人所受損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國家將其作為合同擔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國家將其作為違反合同的責任承擔方式。
二、合同違約金能否與定金罰則并用?
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qū)Ψ浇o付定金作為債權(quán)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shù)肿鲀r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quán)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該條款沒有規(guī)定是否可以單倍返還定金同時要求支付違約金,只是規(guī)定雙倍返還定金與違約金不能同時并用,本人認為單倍返還定金同時要求支付違約金可以同時并用,一般來說,定金屬于擔保物權(quán)的范疇,其功能在于擔保債權(quán)的實現(xiàn),督促當事人積極履行合同。但根據(jù)定金罰則,一旦合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定金就轉(zhuǎn)化成一種違約責任形式,由違約方依定金罰則承擔違約責任。我國法律雖然排斥違約金責任和定金罰則的并用,但并沒有規(guī)定當收受定金的一方違約時,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得要求違約方返還定金。也就是說,當收受定金的一方違約時,非違約方選擇違約金責任后,并不影響其要求對方返還定金的權(quán)利。
因為違約金是違約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時應承擔的責任,而定金作為債權(quán)的擔保,在債務人履行債務后,應當?shù)肿鲀r款或者收回;在收受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定金已失去了擔保給付定金一方及時履行合同義務的功能,這部分金錢本來就屬于給付定金的一方所有,因而理應返還。同時,如果在收受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非違約方已交付的定金不予返還,就會發(fā)生無論當事人對定金條款是否約定以及數(shù)額如何約定,非違約方獲得的實際賠償總是相同的。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對定金條款及數(shù)額的約定就沒有意義。相應地,與同標的、未約定定金的合同相比,就會使違約方意外獲利,這樣的結(jié)果顯然損害了交付定金的、沒有違約的一方的利益。
所以單倍返還定金同時要求支付違約金可以同時并用。
因此,違約責任和合同債務的關系可以歸結(jié)為:債務是責任發(fā)生的前提,責任是債務不履行的結(jié)果。勞動合同履行變更對很多人來說是陌生的,那么在遇到該問題的時候如何做呢?巧顧勞動合同法專題提供了相關的勞動法規(guī),對于出現(xiàn)的勞動合同糾紛之類的勞動爭議的問題,大家可以看看我國勞動仲裁法,相信會對大家有幫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