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在簽合同的時候會遇到違約責任承擔的問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哪些?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以下幾種:
1 、支付違約金,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在合同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數(shù)額的金錢。
2 、損害賠償,是指因合同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財產(chǎn)損失時,違約方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經(jīng)濟補償。
3 、繼續(xù)履行,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機關作出要求實際履行的判決或下達特別履行命令,強迫債務人在指定期限內履行合同債務。
4 、其他補救措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guī)定,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jù)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二、合同違約責任的免責事由
(一)不可抗力
1、概念
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自然災害、如臺風、洪水、冰雹;
(2)政府行為,如征收、征用;
(3)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
2、效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jù)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有以下列外:
(1)金錢債務的遲延責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遲延履行期間發(fā)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責效力。
(二)免責條款
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免除將來可能發(fā)生的違約責任的條款,其所規(guī)定的免責事由即約定免責事由。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1、排除人身傷害之法律責任的
2、排除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責任的
(三)第三人過錯(違約方不免責)
我國合同法121條明確規(guī)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導致沒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同約定的,違約方要向對方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