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違約方能否解除合同?
合同猶如當事人之間的婚約,一方不愿繼續(xù)履行,即使相對方訴諸法院,法律也無法強制其按合同繼續(xù)履行。合同的履行是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最終手段,但該手段的落實必須基于合同當事人的自愿履行,一方堅持不履行合同,相對方只能向拒絕履行義務一方主張違約責任。從法理上分析,就民事權利的作用劃分,債權是請求權,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為一定的行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債務人負有應債權人的請求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的義務。
合同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其客體即合同的各方主體權利義務一致指向的對象是行為,即為一定的行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抽象為“給付”。如買賣合同中雙方關系的客體“給付”就是賣方交付貨物的行為,買方有權請求賣方為交付貨物的行為,賣方負有為交付符合約定的貨物這一行為的義務。由于買賣合同是雙務合同,另一方面,賣方有權請求買方給付貨款,買方負有給付貨款的義務,從這一角度出發(fā),合同的客體“給付”指的是買方支付貨款的行為。
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的情況下,由誰享有提出解除合同的權利?傳統(tǒng)觀念認為違約時只有守約方能提出解除合同,違約方不享有該權利,但從以上分析可知,違約方堅持不履行合同,守約方訂立合同的目的最終也無法得以實現(xiàn),解除合同就成為必然,這一權利的行使主體不應以是否違約來區(qū)分,作為合同存在的基礎是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和自愿,如一方不愿履行而強制其履行的話,不但不能維護合同應有的效力,反而容易引發(fā)不必要麻煩,且從交易的經(jīng)濟利益考慮也會浪費更多的資源,綜合分析,在違約方拒絕履行合同時,許可違約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對雙方利益都是有效的救濟,但應注意合同法立法的取向仍然是保護守約方的利益并制裁違約行為,違約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并不是對任意解約行為的縱容,其必須付出承擔違約責任的代價。
二、違約方如何承擔違約責任?
(1)繼續(xù)履行。指合同義務沒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守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按照合同約定繼續(xù)履行,直至達到合同目的。此種情況多適用于標的物是特定的必須履行的、不得替代履行的情況,比如委托加工特定的半成品、特種型號或規(guī)格的元器件。
(2)采取補救措施。指履行債務的標的物品質(zhì)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條件,在不需繼續(xù)履行而只需采取適當補救措施時,即可達到合同目的或守約方認為滿意的目的。比如交付的產(chǎn)品質(zhì)量不符合約定的,受損害方根據(jù)標的的性質(zhì)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3)違約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約定的一方或各方違約時,違約方要支付給守約方一定數(shù)額的貨幣,以彌補守約方損失同時兼有懲罰違約行為作用的違約責任方式。承擔違約責任后,是否還要繼續(xù)履行或采取補救措施,可由合同各方協(xié)商確定。但是,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4)賠償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約定的,一方因違約給對方造成實際損害的,按實際損害數(shù)額給予賠償?shù)呢熑纬袚绞?。當事人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