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約生效的條件有哪些
一項要約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須符合下列規(guī)定:
1、內容具體確定。包括:
(1)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一項要約,可以由任何一方當事人提出,不管他是自然人還是法人。但是,發(fā)出要約的人必須是特定的,即人們能夠確定發(fā)出要約的是誰。只有這樣,受要約人才能對之承諾。
(2)要約的內容必須包括足以決定合同內容的主要條款,因為訂約當事人雙方就合同主要條款協商一致,合同才能成立。因此,要約既然是訂立合同的提議,就須包括能夠足以決定合同主要條款的內容。
2、要約必須表明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即要約必須具有締結合同的目的。當事人發(fā)出要約,是為了與對方訂立合同,要約人要在其意思表示中將這一意愿表示出來。
凡不以訂立合同為目的的意思表示,不構成要約。要約人以何種方式發(fā)出要約,一般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口頭形式,即要約人以直接對話或者電話等方式向對方提出要約,這種形式,主要用于即時清結的合同。另一種是書面形式,即要約人采用交換信函、電報、電傳和傳真等文字形式向對方提出要約。
二、要約失效的條件有哪些
所謂要約的失效,是指要約喪失了法律拘束力,即不再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產生拘束。要約失效以后,受要約人也喪失了其承諾的能力,即使其向要約人表示了承諾,也不能導致合同的成立。要約失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受要約人拒絕要約。當拒約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要約失效;
2、要約有效期間經過。凡是要約規(guī)定了承諾期限的,于期限屆滿后失效。未定期限的,受要約人未于合理期限承諾,要約失效;
3、要約人依法撤回或撤銷要約。只要撤回或撤銷符合條件,要約即歸于失效;
4、特定條件下的要約人或受要約人死亡。其條件為:合同具有人身履行的性質;要約含有或推定含有在此情況下使要約失效的意思;要約的相對人知悉要約人死亡的事實;
5、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