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簽訂買賣合同應采用什么形式
我國《合同法》雖然允許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但因為非書面形式在發(fā)生糾紛時不好確定責任,也為避免被人利用進行欺詐,訂立合同應盡量采用書面形式。同時訂立合同時應盡量參照合同范本,并結(jié)合具體情況訂立。內(nèi)容應盡量詳盡、明確。我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頒布有標準的合同范本可以進行參照。若有條件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合同進行鑒證。一方面可以對內(nèi)容進行把關,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強合同的嚴肅性和可信度。
二、怎么確定買賣合同交付地點
根據(jù)《合同法》第141條及第61條之規(guī)定確定買賣合同交付標的物的地點應該是:
1、如果合同當事人約定有交付地點,出賣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
2、如果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約定不明確,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3、如果雙方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約定不明確,且也無法按合同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時,依下列方式確定交付地點:
(1) 標的物需要運輸?shù)?,交付地點為第一承運人營業(yè)地。
(2)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如知道標的物是從存放在某地倉庫中的一批貨物中要提取的物或知道標的物將在某個地方生產(chǎn)或制造,則出賣人交付地點為雙方所知道的標的物所在地。
(3)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也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的交付地點為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yè)地。如果出賣人沒有營業(yè)地,則以出賣人的居住地為交付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