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提前履行債務
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是指債務人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到來之前就履行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一般都對履行期間作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債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但在有的情況下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對此,我國《合同法》第71條規(guī)定:“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二、提前履行債務如何處理
履行期限,是債務人應當履行債務的期間,其起始應為合同生效之時或者之后。履行期限的確定,應依當事人的約定,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依照法律的明確規(guī)定或者法律規(guī)定的原則確立。
在履行期限屆滿以前,債務人履行或者債權人要求履行而會使相對人失去的利益,稱為期限利益。當債務人享有期限利益時,債務人可以拋棄期間利益而提前履行,但債權人不能要求債務人拋棄期限利益而提前受領,例如無償保管合同。當期限利益既屬于債權人又屬于債務人時,當事人一方拋棄期限利益的,應該獲得對方當事人的許可。拋棄的期限利益,利益人不得請求返還。對于侵害對方期限利益的,由侵害人負賠償責任。
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是指債權人享有期限利益的情況下,債權人為了使自己的期限利益不受損害,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是指在債權人不享有期限利益的情況下,債務人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增加的費用,是指因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而導致債權人要比債務人正常履行的情況下多支付的一部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