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情形有哪些
所謂不安抗辯權,就是在雙方當事入約定了履行合同義務先后順序的合同中,如果先履行合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有確切的證據(jù)證明另一方當事人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況時,其可以中止履行合同的義務。不安抗辯權為雙務合同的效力表現(xiàn),其成立須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并且該兩項債務存在對價關系。
不安抗辨權制度在當前合同信用極差的狀況下,對保護先履行一方當事人的利益,防范合同欺詐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后履行一方當事人有下列情形的,先履行一方當事人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行使不安抗辯權:
1、經(jīng)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zhuǎn)移財產(chǎn)、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的;
3、嚴重喪失商業(yè)信譽的:
4、有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情形的。例如借款合同,按規(guī)定應當交付貸款的銀行在交討貸款前,發(fā)現(xiàn)借款方的經(jīng)營狀況嚴重惡化,那么銀行為保護自己的利益,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合同的履行。
二、不得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情形有哪些
不安抗辯權制度是不能濫用的,合同法對不安抗辯權的用適作了嚴格的限制:
1、先履行方當事人一定要有確切的證據(jù)證明對方當事人有前面所列的情形;
2、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時應當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后履行方當事人提供適當擔保的,先履行方當事人應當恢復履行;
3、先履行方當事人如果沒有確切證據(jù)證明的或者沒有按照法定程序行使不安抗辯權的,其要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