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條件
根據(jù)《合同法》第68條之規(guī)定,后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
1、經(jīng)營狀況嚴重惡化。這種情況并非當事人惡意所為,而是在經(jīng)營中力所不及,或者經(jīng)營不善而造成經(jīng)營狀況嚴重惡化的后果。經(jīng)營狀況嚴重惡化,該方當事人極有可能無力清償債務,因此,先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
2、轉移財產(chǎn)、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后履行債務的當事人在履行期屆至前,轉移財產(chǎn),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其意圖是十分明顯的,是嚴重的默示預期違約(筆者在下文將解釋之)。在這種情況下,后履行債務的當事人如果仍按照合同的約定先履行給付義務,則有可能使自己的債權不能實現(xiàn),造成自己的損失。因此,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
3、嚴重喪失商業(yè)信譽。商業(yè)信譽是商家的生命,也是其經(jīng)濟能力的具體表現(xiàn),是履約能力的具體體現(xiàn)。嚴重喪失商業(yè)信譽的商家,其履約能力必然受到影響,構成先期履約危險。對此,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
4、有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形。這是一條彈性的規(guī)定,使不安抗辯權的使用范圍加以擴大,以適應市場經(jīng)濟發(fā)展的需要;按照本項條件的規(guī)定,只要后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表現(xiàn)出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債務履行能力的情形,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
二、如何行使不安抗辯權
1、行使不安抗辯權,舉證責任在先履行合同義務的當事人,其應當有證據(jù)證明對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的可能性。
2、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后,應當立即通知對方當事人。
3、不安抗辯權屬延期抗辯權,當事人僅是中止合同的履行。倘若對方當事人提供了擔?;蛘咦隽藢Υo付,不安抗辯權消滅,當事人應當履行合同。對方當事人的提供擔?;蛘邔Υo付,屬抗辯權的再抗辯權。
4、應當發(fā)行先履行的當事人行使了不安抗辯權,對方當事人既未提供擔保,也不能證據(jù)自己的履行能力,行使不安抗辯權的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
5、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錯誤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