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條件
不安抗辯權是指先給付義務人在有證據(jù)證明后給付義務人的經(jīng)營狀況嚴重惡化,或者轉移財產(chǎn)、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或者謊稱有履行能力的欺詐行為,以及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況時,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給付義務人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先給付義務人可以解除合同。我國《合同法》第68、69條對不安抗辯權做出規(guī)定。其構成要件如下:
1、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此處,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的債務也要成立對價關系。雙務合同中債務的對價性是互負債務一方延緩給付,保護其期待債權的前提,也是誠信原則對雙務合同雙方忠實合同義務,避免權利濫用的要求。
2、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xiàn)實危險?!逗贤ā返?8條對“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xiàn)實危險”作了規(guī)定,包括:經(jīng)營狀況嚴重惡化,或者轉移財產(chǎn)、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或者謊稱有履行能力的欺詐行為,以及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況。
二、先給付義務人怎么行使不安抗辯權
先給付義務人行使不安抗辯權時負有兩項義務:通知后給付義務人,包括其中止履行的意思表示和后給付義務人提供適當擔保的合理期限。這樣可以督促后給付義務人及時恢復履約能力,使不安抗辯權人的合同目的不致落空,對維護合同關系的穩(wěn)定,督促合同的恰當實現(xiàn)有重要作用;同時,先給付義務人還有舉證證明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xiàn)實危險,以防止先給付義務人權利濫用。若先給付一方?jīng)]有按合同約定履行其義務又在無充足證據(jù)證明的情況下濫用不安抗辯權,那么其也要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