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叫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不符合有關生效要件的規(guī)定,其效力是否發(fā)生尚未確定,而有待其他行為使之確定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首先應是已成立的合同。其次是其效力狀況不確定,不確定的原因是在于該合同不符合有關合同生產(chǎn)要件的規(guī)定。因此,其效力處于懸而未決狀態(tài),即可能轉變?yōu)橛行Ш贤?,也可能轉變?yōu)闊o效合同。而決定效力未定的合同歸于有效亦或無效則取決第三人的行為,該第三人稱為承認權人。如果有承認權人的承認該合同,合同即為有效,而若拒絕承認,合同則歸于無效。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范圍
1、限制行為能力人締結的合同。
我國法律規(guī)定,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實施某些與年齡、智力、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行為,其他民事活動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實施。在民法通則中,這類主體所為行為被列為無效民事行為,合同法對此作了補正,將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訂合同確定為效力待定合同。
2、無代理權人以被代理人名義締結的合同。
無權代理指欠缺代理權的代理,主要有四種情況:(1)根本無代理權;(2)授權行為無效的代理;(3)超越代理權范圍進行的代理:(4)代理權消滅后的代理。關于無代理權人所訂立之合同,新合同法第四十八條明確將其規(guī)定為效力待定合同。無權代理行為可能由于行為完成后發(fā)生的某種法律事實而完全不產(chǎn)生代理的法律后果。
無權代理應區(qū)別于表見代理,表見代理行為是指無權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善意相對人有正當理由相信其代理權;而前者則不存在這一情況。判斷表見代理的構成關鍵在于區(qū)分善意相對人是否具有正當理由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表見代理的效果相對人可直接請求本人負責。而對于狹義無權代理行為,如果本人不追認,則不負責任。
3、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chǎn)訂立的合同。
無權處分是指無處分權人以自己名義擅自處分他人財產(chǎn)。依新合同法的規(guī)定,無權處分行為是否發(fā)生效力,取決于權利人追認或處分人是否取得處分權。 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效力待定合同中,法律賦予有關民事主體以追認權、拒絕權,賦予相對人以催告權、撤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