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要約
根據《合同法》第14條的規(guī)定,要約是以訂立合同為目的,要約人向受要約人發(fā)出的特定的意思表示。
一方面,要約是具有明確目的性的意思表示,就是與受要約人訂立合同。要約中應明確說明此目的,而不是僅僅向特定人發(fā)出就可以了。
另一方面,要約對要約人與受要約人具有特定的約束力,即要約人應受發(fā)出的要約的約束,這是他的一種許諾;受要約人接到要約,可據此作出承諾而使合同成立。
二、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qū)別有哪些
要約和要約邀請都包含著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愿望,但兩者又有很大區(qū)別:
1、效力不同。要約對要約人具有約束力,即:要約送達,要約人就不得撤回,如果當事人想要撤銷要約,也要符合法定的條件。要約邀請對要約人沒有在撤回上的限制,當事人可以任意撤回,要約邀請不存在撤銷的問題。但要約邀請也可能構成締約責任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上的責任。
2、要約以訂立合同為直接目的,受要約人承諾送達,合同即告成立。要約邀請,則不是以訂立合同為直接目的,它只是喚起別人向自己作出要約表示或使自己能向別人發(fā)出要約。
3、要約必須包含能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條款,或者說,要約必須能夠決定合同的內容。如對一個買賣合同要約來說,通常需要標的、數量、價金三個條款。而要約邀請不要求包含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條款。要約邀請一般只是籠統(tǒng)地宣傳自己的業(yè)務能力、產品質量、服務態(tài)度等。
4、要約一般是針對特定的對象進行。而要約邀請的對象則一般是不特定的大眾對象。這是就一般情況而言。但不宜以對象的不同作為劃分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基本標準,要約可以針對不特定的多數人,這并不妨礙某特定人的承諾與要約的結合而成立合同;要約邀請亦不妨針對特定的當事人,特定的當事人可以根據要約邀請的內容提出自己的要約。
5、要約一般是針對特定相對人的,故要約多采取一般信息傳達方式:即口頭方式和書面方式。要約邀請一般是針對不特定多數人的,故往往借助電視、廣播、報刊等媒介傳播。
要約與要約邀請最根本的區(qū)別是:受要約人有承諾權;受要約邀請人沒有承諾權。這是效力上的區(qū)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