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要約的撤銷
要約的撤銷是指,要約人在要約發(fā)生法律效力之后而受要約人承諾之前,欲使該要約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約的撤銷與要約的撤回不同在于:要約的撤回發(fā)生在要約生效之前,而要約的撤銷發(fā)生在要約生效之后;要約的撤回是使一個未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要約不發(fā)生法律效力,要約的撤銷是使一個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要約失去法律效力;要約撤回的通知只要在要約到達之前或與要約同時到達就發(fā)生效力,而要約撤銷的通知在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不一定發(fā)生效力。在法律規(guī)定的特別情形下,要約是不得撤銷的。
二、哪些情況下要約不能撤銷
根據合同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它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在經濟交往中,有些合同當事人在向他人發(fā)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后,又反悔的情況經常發(fā)生,為了保護交易的安全,對要約作出了嚴格的限制。如果法律上對要約的撤銷不做限制,允許要約人隨意撤銷要約,既會否定要約的法律效力,同時也會給受要約人造成不必要的損失。例如:受要約人收到要約后,拒絕了同其他人做交易的要約,如果這時要約人撤銷要約,就會使另一方遭受損失。再如,受要約人收到要約后,可能為承諾做了準備工作,如為購買商品付款而向銀行貸了款,這就要支付銀行利息;或者為了準備接受來貨而租賃了倉庫,這就要支付租金,等等,如果要約撤銷了,受要約人就要承受以上所支付款項的損失,為此,本條對要約做了限制性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