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主要條款是指什么
根據作用的不同,合同條款可分為主要條款和普通條款。合同的主要條款就是合同應當具備的條款,如果欠缺主要條款,合同就不能成立,因此,它又叫必備條款或必要條款。而至于合同主要條款的范圍,向來沒有定論。從《民法通則》大范圍的必備條款到合同法草案中的小范圍的主要條款,以至最后在合同法中取消了合同主要條款的規(guī)定,主要原因就在于,不同的合同,它們的主要條款是不一致的。
那么如何判斷合同的主要條款呢?一是看合同的類型,二是看當事人的意愿。一般來說,任何合同都必須具備的條款就是合同的標的,欠缺合同的標的,就不可能成立合同。而對于其他條款如價款或報酬、履行時間、地點、方式等,都可以在履行過程中再確定,而不影響合同的成立。但當事人要求這些條款必須確定的,如果未就該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合同就不能成立。
二、合同主要條款約定不明確怎么辦
根據《中護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如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如果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guī)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zhí)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guī)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