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出租人主張解除合同的,主要有這幾種情形:
1、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租賃物的性質(zhì)使用、收益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
2、承租人未經(jīng)出租人同意轉(zhuǎn)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nèi)支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這里的條件是:承租人未支付或遲延支付租金。承租人未支付或遲延支付租金無正當理由;承租人主張的何種理由方能構(gòu)成“正當理由”,不易作出一個嚴格的標準,應(yīng)視當事人自身的狀況而依誠信原則為判斷,如承租人因失業(yè)而不能支付房屋租金,雖然并非不可以借債以償還租金,然而終究過分艱難,因此,此時認為其無正當理由,而強令支付租金,否則即解除合同,實有落井下石之嫌,不值提倡。出租人已另行定出合理期限,但在該期限內(nèi)承租人仍未支付租金。不過定出合理期限不是出租人主張解除合同的必要前提,因法律規(guī)定是以“可以”表述的,說明出租人對此有選擇權(quán),因此也可以不定出期限而直接要求承租人支付;前述種種解除理由為法定理由,出租人事先不必另行通知或定出延緩期限,即可直接解除合同,不論是定期合同還是不定期合同,對此均無影響。而且這種解除對出租人一方而言,是一種權(quán)利,出租人既可以解除也可以不解除,承租人無權(quán)干涉和主張。
二、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情形
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有如下情形:
1、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zhì)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這里“承租人”應(yīng)當擴大解釋為包括承租人之共同居住人,共同使用人等等與租賃物的安全程度有利害關(guān)系的人。在一般買賣合同中,若買受人明知標的物存有瑕疵仍購買的,一般應(yīng)免除出賣人的責任并不允許買受人解除合同。但在租賃合同則不能因此而不允許承租人解除合同。但是,承租人既然明知租賃物存在有危及安全或健康的瑕疵,仍執(zhí)意租賃該物的,雖然可以允許其解除合同,但在解除合同以前如發(fā)生因租賃物的危險所致?lián)p害時,承租人不能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因為承租人明知這種危險性的存在仍要租賃該物,應(yīng)認為主觀上對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因此對損害也應(yīng)承擔相應(yīng)的責任。
2、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條件是:租賃物部分或全部毀損、滅失;租賃物的毀損、滅失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租賃物毀損、滅失的程度已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租賃物的部分毀損、滅失并不影響合同目的實現(xiàn),或者只是部分地影響承租人的使用收益還不足以影響整個合同目的的實現(xiàn)的,承租人不能據(jù)此解除合同。
3、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死亡,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有權(quán)繼續(xù)原租賃合同,但可否解除合同?就該法律規(guī)定的目的而言,是為保護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人的利益,為了使承租人的生前共同居住人不因與承租人無法定繼承關(guān)系而在其死后驟然無所依靠。但這既為一種授權(quán),該同居人自然可以選擇。如其認為其無須受此種保護和特別照顧,自得不繼續(xù)該租賃合同而解除之。承租人之法定繼承人或指定繼承人,因依其與承租人關(guān)系可以取得承租人地位,因此可以解除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