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諾的生效時間如何確定
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nèi)到達要約人。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guī)定到達:
(一)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nèi)到達。
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fā)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jù)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二、承諾能不能撤回
承諾的撤回,是指受要約人將已經(jīng)發(fā)出的承諾,在到達要約人之前宣告取消?!秶H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22條規(guī)定:承諾可以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原承諾生效之前或同時送達要約人。因此,承諾的撤回必須是在原承諾生效前或同時送達要約人,才可撤回(也就是說,追回承諾通知應同時,或先于承諾到達)。
《合同法》第27條規(guī)定,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按照此規(guī)定,承諾撤回是有條件的,也就是說撤回承諾的通知必須先于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如果撤回承諾的通知遲于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承諾仍然有效。
承諾撤回是承諾人阻止承諾發(fā)生法律效力的一種行為,它是《合同法》規(guī)定的承諾消滅的唯一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