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后履行抗辯權發(fā)生的條件
后履行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到了履行期限對方當事人事有的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權利。當事人行使后履行抗辯權致使合同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責任應由對方當事人承擔。
后履行抗辯權的發(fā)生,需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須是雙方當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負債務,在履行上存在關聯(lián)性,形成對價關系;
(2)須由一方當事人先為履行。在雙務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履行,依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多有先后順序。如法律未有規(guī)定或合同未有約定的情況下,雙務合同的履行順序可依交易習慣確定;
(3)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后履行抗辯權屬延期的抗辯權而非永久的抗辯權,只能暫時阻止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行使。一旦對方當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后履行抗辯權就消失了,當事人應當履行自己的義務。
二、后履行抗辯權會有什么效力
后履行抗辯權屬延期的抗辯權,只是暫時阻止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行使,非永久的抗辯權。對方當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后履行抗辯權消滅,當事人應當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行使后履行抗辯權致使合同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責任應由對方當事人承擔。
(1)行使后履行抗辯權,使后履行一方中止履行自己的債務,延緩但并不消滅對方請求權,也不消滅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
(2)先履行一方恢復履行,或采取補救措施,變違約為適當履行后,后履行抗辯權消失,后履行一方仍須履行自己的義務。
(3)此權的行使使合同履行遲延的,不影響后履行方向?qū)Ψ街鲝堖`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