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遲延履行是什么意思
遲延履行,又稱債務人遲延或逾期履行,是指債務人能夠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屆滿時卻未履行債務的現(xiàn)象。構成遲延履行,需要滿足下列條件:
1、存在著有效的債務;
2、能夠履行;
3、債務履行期的屆滿后,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這里的沒有履行不包括不適當履行或者其他履行不完全的行為(如履行地點不當);
4、債務人未履行不具有正當事由。
二、合同遲延履行的期限如何確定
遲延履行期限的確定,具體分為下列三種情況:
1、定有履行期限的,履行期限的屆滿是指履行期限的最后時間的來臨。上述原則,存在例外:
(1)關于往取債務,即由債權人到債務人的住所請求債務履行的債務。依合同法第62條第3項的規(guī)定,除給付貨幣的債務和交付不動產的債務之外,“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眰鶛嗳瞬蝗ゴ呤?,債務人并不因履行期限的經過而陷于遲延。
(2)其他以債權人的協(xié)助為必要的債務,比如債務人交付標的物需要債權人受領的情形。對于此類債務,即使存在確定的期限,倘若債權人沒有到債務人所在地催收債務,或者債權人作出必要的協(xié)助,債務履行期限地經過,亦不使債務人陷于遲延。
(3)票據債權人行使票據債權只有一種法定的方式,即向債務人“提示”票據。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行使票據權利,應當在票據當事人的營業(yè)場所或其住所進行(票據法第16條)。債權到期而債務人不提示,不生債務人延遲問題。
2、合同有不確定期限的,比如約定某人死亡之日給付某物。我國法律欠缺明文規(guī)定,原則上自債權人通知或債務人知道期限到來時起,發(fā)生履行延遲;但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債務人履行其債務需要一段合理的時間(寬限期)的,可以存在例外。
3、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權人可隨時請求債務人履行,但須給債務人以必要的準備時間。準備時間屆滿以后,債務人仍未履行債務則構成延遲履行。催告是此種場合使債務人負遲延責任的必要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