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格式合同的無效條款有哪些
根據(jù)《合同法》第40條的規(guī)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格式合同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
格式合同中如有規(guī)定免除制定方的責任,加重對方的責任,或者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均無效。但該條款無效,不影響格式合同其他條款的效力。
二、怎樣簽訂格式合同
(一)基于公平原則制訂格式合同
要求合同所約定的當事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具有“對待”和“對價”關系,但無需“對等”和“等價”。易言之,只要權利義務系真實的意思表示,允許權利義務的比例衡平。
格式合同是否是實現(xiàn)人們追求公平的手段殊值懷疑,從理論到實踐都遭到了太多的詰難。但必須承認的是,格式合同的格式化改變了傳統(tǒng)合同締約過程的秘密狀態(tài)。合同訂立的公開化以及主要條款的標準化使得合同的提供者與相對人不能通過那種個別磋商的方式使身份不同、締約能力有差異的相對人受到不同的對待。這樣,格式合同使得利益分配在消費者(相對人)之間是均衡的,從此種意義而言正是格式合同的公平價值之所在。
(二)合理提示方式
采用合理方式,提示相對方注意“免除責任”、“限制責任”的條款。當然,公平、合理、合法的免責條款可以合理分配風險,避免不必要的訟爭。
根據(jù)《合同法解釋二》第六條的規(guī)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對格式條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內容,在合同訂立時采用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識,并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格式條款予以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所稱‘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對已盡合理提示及說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p>
(三)按照相對方的要求予以說明
按照合同相對方的要求進行說明,既是相對方的權利,也是合同提供方的義務。合同提供方在盡了說明義務之責,盡了提示注意義務,一俟相對方明知合同內容即為已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