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民間借款合同
民間借款合同是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gòu)以外的人為貸與人的借款合同,是非金融機構(gòu)之間關于一方貸與另一方金錢或者其他消耗物的協(xié)議。民間借款合同與銀行借貸合同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貸與人為銀行等以外的非金融機構(gòu)。民間借款合同的主體是否僅限于公民,民間借貸以公民之間的相互借貸為主,但不僅限于公民之間的借貸。
(2)可以為無償。民間借款合同的當事人之間可以約定借貸利息,也可以不約定利息。如當事人之間沒有約定利息,則借款合同為無償合同。并且,公民之間的借貸因具有互助性,一般是無償?shù)?。所以,借款合同根?jù)其是否有償,可以分為有償借貸和無償借貸。
(3)一般為實踐合同、單務合同。民間借款合同一般僅有當事人雙方之間的合意還不能成立,只有貸與人將貸與物交付給借用人時,合同才能成立。但是,當事人之間也可以訂立諾成的借款合同。諾成借款合同因當事人之間的書面協(xié)議達成而成立。合同成立后,當事人雙方都負有義務,貸與人應按約定貸與借用金錢或物品,所以應為雙務合同。
(4)一般為不要式合同。民間借款合同一般為不要式的,當事人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其他形式。但是為避免發(fā)生糾紛,最好采用書面形式。
二、民間借款合同的利息如何確定
民間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如果民間借款合同為有償合同,則其利息和利率的確定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當事人對利息和利率有約定的,按照合同的約定辦理。
(2)民間借款合同當事人之間約定利率的,其約定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貸款利率,但是不得高于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guī)定。根據(jù)司法解釋,民間借款的利率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shù))。超出這一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3)民間借款當事人之間不得約定計算復利。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指出,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fā)現(xiàn)債權(quán)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其利率超出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時,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4)民間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即推定為無息借款。
(5)自然人之間約定的定期無息借款,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借貸經(jīng)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后利息的,可以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