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解除的條件有哪些
我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guī)定了法定的解除條件。概括起來主要有: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
所謂不可抗力,是指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能預見是指行為人主觀上對于某一客觀情況的發(fā)生無法預料。不能避免是指當事人雖然盡了最大努力,仍然不能阻止客觀情況的發(fā)生。不能克服是指當事人在不利的客觀情況發(fā)生后,盡了最大的努力,仍然不能消除事件所造成的損害后果。根據通說,不可抗力包括地震、洪水、臺風等自然災害,戰(zhàn)爭等社會原因,政府禁令等政府行為。不可抗力事件的發(fā)生,對履行合同的影響不盡一致,有大有小,有的只是暫時影響到合同的履行,完全可以通過延期履行合同從而實現(xiàn)合同的目的,不必解除合同;只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實現(xiàn)時,當事人才能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
(二)因預期違約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
預期違約是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即明示違約和默示違約。
(三)因遲延履行主要債務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
債務人無正當理由,在合同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合同主要債務;或對于未約定履行期限,在債權人催告后仍未履行的,法律視為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四)因遲延履行或有其他違約情形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
包括履行期限構成合同的必要因素,比如季節(jié)性、時效性較強的合同標的物的遲延交付;債務人拒絕履行合同的全部義務或只履行極小部分的義務;履行質量與約定嚴重不符,無法通過修理、替換、降價的方式予以補救等情形。
(五)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解除情形,如一方因行使不安抗辯權而中止履行合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經營狀況持續(xù)惡化,未恢復履行能力也未提供擔保的情形;因發(fā)生訂立合同時當事人不能預見并且不能克服的情況,改變了訂立合同時的基礎,使合同的履行失去意義或者履行合同使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重大失衡的情形等。另外如果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當事人可以根據該法律規(guī)定,行使解除權。如《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規(guī)定,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二、合同解除權行使的法定程序
前述約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條件成就之后,合同并不當然解除。合同當事人還需要按照一定的法定程序,行使合同解除權。
我國合同法第九十六條對當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權的程序做了明確的規(guī)定,當約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條件成就,一方當事人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不必與對方協(xié)商,也不必經對方同意,只要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便告解除,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便告終止。
合同的解除權屬于形成權,當事人可以約定解除權行使的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怠于行使的,解除權消滅,比如當事人約定出現(xiàn)某種情形,可以在30天內行使解除權。那么在合同約定的事由出現(xiàn)30天后,當事人不能再要求解除合同,必須繼續(xù)履行。當事人沒有約定或是法律也沒有規(guī)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的,非受不可抗力影響的當事人或者違約一方的當事人為明確自己的義務是否還需要繼續(xù)履行,可以催告對方當事人行使解除權。對方即享有解除權的當事人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內不行使解除的,該權利消滅,合同關系繼續(xù)存在,當事人仍然要按合同履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