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解除的條件有哪些
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的合同解除的條件,大致有三種類型:一是協(xié)議解除的條件,二是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三是違約行為,這里的違約行為一般指根本違約,包括遲延履行、拒絕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其他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違約行為。
二、合同違約解除后如何賠償損失
合同解除損害賠償是指因合同解除對一方當事人因此而產生的損害應承擔的賠償。合同違約解除后損害賠償范圍應當包括可得利益或期待利益,總的來說,損害賠償范圍應該包括如下幾種:
第一,合同解除后,因恢復原狀而發(fā)生的損害賠償。
第二,管理、維修標的物產生的費用,或準備履行而支付的費用。也就是信賴利益的賠償。
第三,非違約方因返還本身支出的費用,即返還利益。
第四,因期待合同可以得到履行的可得利益。當然,在確定合同違約解除后損害賠償范圍時,同樣要適用損害賠償的可預見標準和過失規(guī)則、損益相抵規(guī)則等基本限定規(guī)則。
可得利益具有如下特點:
1、未來性。可得利益不是現實的利益,而是一種未來的利益,可得利益必須是經過合同違約方履行后才能獲得的利益。
2、期待性??傻美媸钱斒氯擞喠⒑贤瑫r可以預見的利益,可得利益的損失也是合同當事人能夠預見的損失。
3、可得利益具有一定的現實性。盡管可得利益并非訂立合同時就可實際享有的利益,但這種利益并不是臆想的,如果合同違約方不違約,是非違約方可以得到的利益。